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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出席人數與表決權計算之疑義1案,檢送本署113年9月26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93448號函(如附件)供參,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14國署建管字第1140000078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13年12月30日(113)首信管字第113函第001號函。

二、依旨揭函釋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及表決權之計算如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計算後,無須依該規定再次檢核區分所有權及專有部分個數之占比。如尚有個案事實認定之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