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較該條文規定更為嚴格或無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9.06.營署建管字第094004634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8月25日府工使字第0940079953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1條所明文規定,故公寓大廈自得依其需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規約中制定較條例嚴格或寬鬆之決議條件,旨揭乙案,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