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地所有權人於戶籍地以外縣市之農地有自用農舍,應不得發給無自用農舍證明書之執行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8.20.台90內營字第9085030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3月7日(90)農輔字第900110359號函及財政部賦署90年7月2日台稅三發字第0900454097號函辦理,兼復台南縣政府90年1月5日90府工管字第3080號函、宜蘭縣政府89年12月26日89府建管字第132207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應指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名下無自用農舍,故於戶籍地以外縣市之農地有自用農舍,自應不得發給無自用農舍證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0月31日(89)農輔字第890154379號函及90年3月7日(90)農輔字第900110359號函分別已有明示。為查核農地所有權人於戶籍地以外縣市之農地確無自用農舍,另應由申請人檢具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其清單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