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國宅之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如符合當年度售價上限及住宅面積規定者,是否可依一般建築法令審理
內政部80.7.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五一號函案經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宅之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自應依「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規定,就社區整體規劃予以審理。
二、為避免部分申請案件於申請前或審查期間申領建照或開工,其規劃設計難以再修正變更,請省市政府於本年度修訂「獎勵投資興建國宅作業要點」時,增列「已申領建照或開工之申請案件不符「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規定者,不予受理」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