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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若租金補貼核定戶有溢領租金補貼情事,應否繳還其溢領金額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3.5營署宅字第0990013265號函
有關旨揭疑義,查內政部98年7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80806272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第2項規定:「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參酌前開規定之意旨,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核定戶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