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乙「公園用地」平面多目標使用之日間照顧服務場所得否作為「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場所使用疑義1案

內政部107.9.13內授營都字第1070815251號函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173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7年5月29日府社福字第1070116601號函。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乙「公園用地」平面多目標使用,准許條件6「...作第四項(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使用者,得附設日間照顧服務場所使用。」,經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1735號函說明略以:「...考量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宗旨、辦理模式及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基於小規模多機能之實際服務運作空間,係以日間照顧服務場所為規劃基礎新建或修繕,爰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場所應為廣義之日間照顧服務場所,...」(詳附件)。是以,上開准許條件得附設日間照顧服務場所使用,包含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場所。

備註: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於109年12月23日修正附表乙公園用地之准許條件6,作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使用者,得附設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及備註3.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