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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土地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得否將該部分土地另提供他人申請建築並納入建蔽率檢討疑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5.12.營署建字第091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7年4月9日(87)高市工務建字第7837號函。

二、按有關部分土地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得否將該部分土地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納入建蔽率檢討作為新申請案法定空地乙節,前經本部85年3月8日台(85)內營字第8578761號函及83年11月14日台(83)內營字第8385141號函釋在案。本案有關部分土地曾同意他人作為私設通路使用,該部分土地得否於提供他人申請建築時納入建蔽率檢討,請依本部前揭號函釋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