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發展局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新婚租金補貼核定戶離婚後之資格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2.14營署宅字第1010007450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1款:「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第2點第1項第3款:「新婚租屋:新婚且申請租金補貼。」、第14點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及第22點第1項:「租金補貼核定戶應於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之日起1年後之1個月內,檢附第11點第2款、第6款及第7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停止其租金補貼。」,爰新婚租金補貼係以婚姻是否存續為審核要件,若核定戶於接受補貼期間離婚,即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二、另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第2點第1項第5款:「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且申請租金補貼」、第4點第1項:「以新婚租屋獲得補貼者,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及第4點第3項:「以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不得再申請本作業規定之所有補貼。」,基於協助青年家庭並減輕居住負擔之政策意旨,旨揭新婚租金補貼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1點第1項第7款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未符資格者,取消補貼;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並另行租賃住宅居住者,由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第2項及同點第3項辦理;核定變更後,不得再以育有子女資格提出申請。
三、旨揭新婚租金補貼核定戶離婚後,若未按上開說明提出租金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得再以育有子女租屋或育有子女購屋提出申請;其離婚後前配偶亦同,或得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規定條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