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變電所,是否不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地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8.16.台內營字第8807849號
說明:
一、復貴局88年7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88316715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地下建築物為主要構造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興建之地下變電所,若無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且未與地下建築物連接者,得不視為首揭所稱之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