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在先,堤防線公告在後,致發生都市計畫法與水利法令適用疑義
內政部71.6.17台內密洋營字第二二一九號函
公告之基隆河堤線所劃設行水區內之建築物,於公告前已核發建築報照,並興建完工者,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核發使用執照,至於未完工或未開工者,請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及水利主管單位派員會同實地查勘,依法處理。變更堤線部分,如該堤線涉及都市計畫而無法與之配合時,應即依法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日後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如涉及水利有關事項時,或堤線之劃定涉及都市計畫時,各該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確實依照水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