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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內依法劃定之學校用地准予興建學生單身宿舍


內政部64.6.27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二三二號函
「都市計畫行政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但行政區內依法劃定之學校用地,為便於學生之作息,可准予在該用地內興建學生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