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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85.5.27台(85)內營字第八五○三四五二號函之適用

內政部85.7.6台內營字第八五○四六六○號函
有關國民住宅經法院拍賣後,其拍定人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六日以前,向國宅主管機關提出轉售之申請者,得逕依本部72.9.19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九八號函規定,不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自首揭函釋發布後始申請轉售者,均須依照該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