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用戶接管施工,請確實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105.1.11營署工程字第105290036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2年4月30日營署工程字第1020025577號函續辦。
二、按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施工,旨在排洩生活污水、雜排水至公共污水下水道處理,以維護環境衛生。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之生活污水及雜排水仍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簡易處理即以排放,尤以舊式磚砌式化糞池,亟易孳生蚊蚋、蟑螂、鼠類、入滲污染地下水源及環境衛生,造成環境衛生不良。故旨揭標準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三、惟邇來迭有民眾反應,部分地區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施工,未確實依據前揭規定執行,致施工完成後,仍有臭味或蚊蚋、蟑螂、鼠類竄生之問題,除未彰顯污水下水道功能外,並有礙環境衛生,仍請確實依旨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