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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准予繼繽施工至一樓完成之建築物,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可否准予核發完工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5.30.台內營字第23510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5.08.73建四字第18877號函。

二、按本辦法公布時,施工中之建築物,其基礎工程已完成者,經核准後得依本辦法規定之高度繼續施工,並一個月內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此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要點,已為明定、本案建築如經核准繼續施工,並辦竣領照手續,其未依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不得發給完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