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為既有一幢一棟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擬申請垂直增建,其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1.14.營署建管字第1020070864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22日府工管一字第102091615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條第19款規定:「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第167條之2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202.1無障礙通路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故102年1月1日以後既有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申請垂直增建,增建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檢討無障礙設施,並應符合現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