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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委任書疑義。

內政部函 65.09.06.台內營字第69937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5.08.10.建四字第117485號函(兼復○○○君65.08.14.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為契約之一種,經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即為成立。其形式縱不完全,亦無礙於契約之成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約定得為起造建築物者。自可視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其權利之範圍,時效及其他條件,應依其內容認定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之。

三、委任契約之履行,按民法委任之規定。

四、檢還原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