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貴府函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興建自用農舍,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2款(註):「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規定執行疑義,復 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0.06.營署都字第32194號
說明:
一、復 貴府89年5月30日89屏府建管字第85008號函。
二、查旨揭條文規定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應係指擬申請建築之自用農舍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淨距離(或直線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為避免影響農舍之使用,其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雨遮板及陽台等部份,應不得突出於上開距離範圍內,俾利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