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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層建築物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可否落柱及能否與車道重疊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06.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535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年5月6日北工建字第10004432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規定「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長度不得小於12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上開規定緩衝空間寬度與長度範圍內,應為完整空間,不得落柱。另高層建築物停車空間停車位數量眾多,車輛進出頻繁,為避免出入高層建築物之人員與進出停車空間之車輛發生衝突,其出入口緩衝空間範圍不得與進出停車空間之車道範圍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