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擬定細部計畫,得委託工程顧問公司研提建議案,作為規劃作業之參考
內政部71.10.19台內營字第一一○八三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之擬定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規定。如各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作業人員不足,無法辦理時,可依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委託省府所屬機關代為辦理,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至於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擬定或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前,可徵詢都市計畫有關機構或團體之研究意見,以供參考。」前經本部分別以66.1.15台內營字第七一七○一一號及66.10.12台內營字第七五六一八五號函示在案。準此,台北縣政府前開都市計畫案,如確因作業人員不足,擬委託工程顧問公司研提建議案,提供該府作為規劃作業之參考,應可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