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辦理8層以上未達16層H-2組別集合住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執行事宜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8.29.營署建管字第112005475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7月17日中市都管字第1120155565號函。

二、有關H-2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備註二「供 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另本署於103年1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353號函說明二:「……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申報事務時係按實際現況用途及下列標準擇一辦理檢查: ……3. 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一致者〕。 4. 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包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認可證明文件)一致者〕 ……」檢查項目及標準,已有明定。

三、有關貴局所詢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旨揭案件現場檢查發現樓層住戶大門行經走廊、昇降機間及梯間之逃生避難路徑因住戶私設防盜鐵門(往走廊、昇降機間方向及梯間開啟)恐有影響逃生避難安全情形,是否需列入標準檢討項目1節,視個案事實認定,請依貴局權屬另案核處,惟走廊並不在住宅類建築物的公安檢查項目內,所述外開防盜鐵門應以是否會妨礙「樓梯避難」為檢查重點,請讓民眾了解,減少對政策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