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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醫院用途使用之建築物變更為供醫院使用者,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仍有醫療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2.04.台內營字第471995號

說明:復貴廳76.01.10.建四字第3142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