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仁武鄉公所拒絕辦理「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公開展覽之公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內政部82.1.19台內營字第八一○六九○八號函
按「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所明定,辦理機關並應依本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七六五九九一號函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於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準此,依法公告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為都市計畫法明定之必要法定程序,本案仁武鄉公所自應依法辦理本案公開展覽之公告並舉辦說明會始符規定。至該所對都市計畫案所提書面意見,則宜錄案供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