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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有關收費、守護等管理設施所需之各種建築物,授權貴部所屬台灣區高速公路工程局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予以管理。

內政部函 64.04.29.台內營字第630019號

說明:復 貴部64.03.27.交路(64)字第0268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