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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關於新設立室內裝修業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案」會議紀錄,請 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7.07.06.台內營字第8772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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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按公司、商號名稱標明「室內裝修」字樣乙節,係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之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是為輔導室內裝修業,請經濟部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新設立公司、廠商辦理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時,申請登記所營事業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E801061室內裝修業」者,其公司、廠商名稱應標明「室內裝修」之字樣,以資辨識。

(二)對已領得本部室內裝修登記證之室內裝修公司、廠商,請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並輔導所屬會員得辦理增加室內裝修業之營業項目登記,惟其公司、廠商名稱尚毋須標明「室內裝修」字樣。

二、限制室內裝修業不得兼營其他業務,查現行法令並無明文,是室內裝修業得併同申請經營其他營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