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山坡地位於活動斷層帶二外側邊100公尺範圍內之土地,得否作為法定空地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4.4.7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4088號函
一、復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黃耀呈建築師事務所114年3月11日展建字第11400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開發建築。但穿過性之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經適當邊坡穩定之處理者,不在此限:……三、活動斷層:依歷史上最大地震規模(M)劃定在下表範圍內者:……」屬上開第3款表列規定範圍內之土地,除為適當邊坡穩定處理之穿過性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外,不得開發建築,即不得作為建築基地範圍,自不得作為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