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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起造人兼土地所有權人之1異議,是否准予核發變更設計申請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80.03.07.營署建字第6115號

說明:查施工中部分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者,依本部67.03.03.台內營字第780360號函釋:「應限於連棟式建築物,原申請執照上載明其就該部分之建築物及基地具有獨立之權利存在,不損及其他起造人權益,不妨礙建築管理使用情形下始得為之。」本案申請變更設計,是否具有獨立之權利存在等,涉及事實認定,應請查明後,逕依上開部函、建築法第39條及行政院62.02.23.台62內第161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