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102年6月3日召開之「研商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得否為防火捲門」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6.10.營署建管字第1022911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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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因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有時並兼作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作為避難路徑,故該空間需特別予以防護,但目前防火捲門之阻熱性及遮煙性可靠度不高,且如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4款第3目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高度在180公分之防火門,寬度不足以提供避難人員或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通過;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補充圖例圖107進入機間之防火門未參照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圖例以防火捲門附設小門方式表示,即已考量防火捲門上開性能可信賴度較低,是目前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不得採用防火捲門附設門扇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方式設置;俟防火捲門相關性能品質提昇,再一併檢討修正相關配套規定及補充圖例圖107。目前如有個案需採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方式設置者,應循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提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申請評定及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