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建築基地土地尺寸不符合是否辦理地號變更及一宗基地建造多棟多戶建築物其法定空地如何計算乙案。

內政部函 65.03.01.台內營字第647582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62.11.22.府工建字第57366號及64.08.05.府工建字第34384號兩函辦理。

二、建築基地尺寸與原核准圖不符,申請變更設計,其基地既已分割,於申請變更設計時,為使土地一致,宜同時辦理地號變更。

三、一宗建築基地內以一件建造執照申請一棟多戶或多棟多戶建築物,其法定空地,應依照下列規定留設:

(一)法定空地之留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省、市建築管理規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每棟每戶空地及每棟間隔應配合日照、通風及採光之需要,予以合理分配。

(二)建築基地為一完整之社區時,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平面配置圖,明確標示留設空地之位置及其用途,一經核定,不得再行分割或變更為他種使用,

(三)建築基地申請建築之後,應於地籍套繪圖上予以著色以防重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