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君函詢為起造人於申請農舍建造執照期間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得否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而重新或繼續申請農舍建築執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2.05.13.農輔字第0920125641號
說明:
一、復貴署92年4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635號函。
二、查我國民法就繼承之規範,採當然繼承主義,即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立即發生財產繼承之效力。由當然繼承主義,又發生概括繼承之效力,即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如未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或不屬於其專屬性(如職務保證)者,均由其繼承人繼承,合先敘明。
三、案內所稱領得農舍建造執照之法律性質究係權利,抑或專屬權利,得否為繼承之標的,應予釐清。至本案起造人於申請農舍建照期間意外死亡,其權利尚未具體形成,似可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