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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辦有政策性房屋貸款,是否得再提出申請一案


內政部98.2.24內授營宅字第0980801339號函
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4項規定:「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前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及同點第5項規定:「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爰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享有國宅、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1兆8千億元優惠房貸或其他政策性房屋貸款,得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惟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於評點時減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