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時,因永久性空地深度不等,其建築物高度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12.01.台內營字第848664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84.11.03.建師全聯(84)第506號函辦理。
二、本案基地位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商業區,基地僅部分面對永久性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自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分,向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面對部分之長度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至該永久性空地之深度不等時,應以基地面對部分之平均深度計算並依有關規定檢討建築物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