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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興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畜牧設施,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2公尺以上」之限制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3.16.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460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2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06960號函轉貴服務處95年2月6日立慶字第B20060206-2號函辦理。

二、有關未臨接道路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申請建照時得否免指定建築線乙節,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1年8月15日農中經一字第0911018817號函示:「查建築線之指定係考量建築物出入通路及消防等安全上問題,有其必要性。凡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建築設施,其申請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當地縣市政府所定建築技術規則應指定建築線時,應請申請人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另查本署91年10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69號函送會議紀錄,其案由一結論略以:「依法容許使用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係基於農業經營生產許可興建之設施物,其農地利用之條件涉關農業政策之一部分。是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涉屬建築法規範之雜項工作物範疇,須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指定建築線事項,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輔導農業之立場,考量各種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留設出入通路及消防安全等之不同需求及適用規模予以分類,再行檢討有關本案相關規定並送本署供參。」在案。

三、按農業用地係供農業使用而劃設之土地,與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不同。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申請建照時有關申請建築線指示事項,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或簡化偏遠地區建築管理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