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34條所稱「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其定義及範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6.24.台內營字第513260號
說明:
一、復貴學會76.05.28.建字第76029號函。
二、按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六、作業要點一、(五)之1對建築物結構設備型式特殊或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之審查巳有規定,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附上開實施要點影本一份。
內政部函 76.06.24.台內營字第513260號
說明:
一、復貴學會76.05.28.建字第76029號函。
二、按改進建築管理方案實施要點六、作業要點一、(五)之1對建築物結構設備型式特殊或建築物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之審查巳有規定,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附上開實施要點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