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規定,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建築物是否應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行辦理。
內政部函 87.05.04.台內營字第8704609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7年4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741008號函辦理。
二、按依建築法第98條經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及第99條規定,其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規定之建築物,自得免受同法第77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依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上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且政府機關亦得依職權隨時派員督導檢查之;至僅不適用建築法一部規定之建築物,仍應依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