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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計畫禁建解除後,未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前之期間內,建築房屋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應如何處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10.22.台內營字第697334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07.23.建四字第113419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禁建解除後未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之期間內,建築物管理即無建築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之餘地,故建築物在該期間內確巳建築完成者,可以發給不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證明。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該建築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處理之。

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為免影響都市計畫順利實施,應即停工,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其有無妨礙都市計畫,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得依照建築法第59條規定處理之。

四、彰化縣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於65.03.17.解除禁建後,經於65.07.13.公告為「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適用地區,則在65.03.17.至65.07.13.期間內所建築之房屋,得比照說明二辦理。又在65.07.13.尚在施工中之建築物,應依照「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