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林口「工三」工業區徵收民地,其房屋重建,可否比照高速公路交流道工程,利用禁限建土地准予重建
內政部70.10.28台內營字第四九七八五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為免影響林口特定區「工三」工業區開發工程進度,俾利推動林口新市鎮之建設,該工業區內之拆遷戶黃金順如另行遷建確有困難,必須在其自有農業區土地重建時,似可由桃園縣政府派員實地勘察,在不妨礙農水路暢通及不超過原拆除面積與高度之原則下准其重建。」
內政部70.10.28台內營字第四九七八五號函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為免影響林口特定區「工三」工業區開發工程進度,俾利推動林口新市鎮之建設,該工業區內之拆遷戶黃金順如另行遷建確有困難,必須在其自有農業區土地重建時,似可由桃園縣政府派員實地勘察,在不妨礙農水路暢通及不超過原拆除面積與高度之原則下准其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