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62年以前建築之工廠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否補建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6.16.台內營字第020727號
說明:
一、復貴處69.04.29(69)警民字第65037號函。
二、按建築物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應依同法第86條規定處理,惟建築法公布實施(60.12.22)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同法第96條規定補領使用執照,其防空避難設備可由民防主管機關以勸導方式,權宜實際情形,加強改善,而不強制其補建,但必須以60年以前興建且為補領使用執照者為限,前奉行政院67.11.11.台67內10160號函核示。本案應請查明該工廠建造之日期,如確係在60年以前興建者,自得依上該院函規定辦理。
三、檢送上開函影印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