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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6條規定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乙節,其合理分割範圍面積是否有限制不得低於300平方公尺最小檢討面積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6.26.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5月24日敬漢字第1030524283號函及103年6月17日敬漢字第103061729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2款及第306條規定:「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爰屬上開規則第298條第2款適用範圍,該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不論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均應檢討符合上開規則有關建築基地保水之規定,至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者,尚無最小檢討面積之限制。至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宜請備妥相關書圖文件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第五節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第六節  綠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