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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坡度分析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7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函

查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書函釋(如附件),集村興建農舍之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均須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規定檢討其平均坡度。另有關平均坡度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1條第1款已有明文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