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擬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及變更使用執照審核事項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8.15.營署綜字第1050044682號
說明:
一、復貴處105年7月19日營陽環字第1051002596號函。
二、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如為一筆土地,自非屬上開條文第4項之情形,故無該規定之適用。
三、至於來函提及是否須檢討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1節,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土地登記事宜,如有疑義,請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內政部地政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