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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港港埠專用區倉儲轉運專區 申請下水道設立許可疑義案

內政部90.6.21台內營字第9009312號函
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復規定,該專用下水道設置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茲因水污染防治措施目的與設置專用下水道相同,若該措施相關書圖業經審查,則毋需再重複送下水道單位審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惟應會知;若該水污染防治措施為設置專用下水道,而相關書圖未予審查,則自應檢送下水道單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