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私設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未經核准逕予變更,究應如何論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3.24.台內營字第36890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02.24.建四字第3647號函。
二、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留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2條之1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90條後段規定處分之。
內政部函 75.03.24.台內營字第36890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02.24.建四字第3647號函。
二、查私設道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所留設,或其他依法令規定留設者,既屬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且部分得依上開規則同編第2條之1計入法定空地,自不得有擅自改道或變更形狀等情事,否則得依建築法第90條後段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