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頒佈施行前之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墓用地,其開闢需否受上開條例第七條規定限制
內政部78.3.18台內民字第六八二四六七號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各有其特定之指定目的與功能,一經發布實施,即具有限制使用之法定效力,非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其用途。本案貴局第一殯儀館所轄松山區吳興段二小段四八八─一地號等公墓用地之劃設,如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其用地之開闢自不受該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有關公墓位置選定條件規定之限制;惟如上開公墓保留地貴局認為不適宜作公墓使用者,自得依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