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附建二層以上之地下室時,可否以每層地下室之部分面積合計作為法定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1.25.台內營字第827038號

說明:

一、復貴廳67.12.21.建四字第13723號函。

二、本案應請依本部67.04.08.台內營字第783847號及67.10.03.台內營字第812125號兩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