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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檔案遺失無法補發建物竣工平面圖影本,如何協助建物所有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事宜乙案,本局邀請有關單位研商可行性辦法一種,函請准予備查。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73.12.20.高市工務建字第34617號

說明:

一、本案依據市民○○○、○○○君等申請補發竣工平面圖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辦理。

二、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為內政部71.08.12.(71)台內地字第93108號函頒建物測量辦法第26條所明定。

三、因人民依前項說明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向本局申請補發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常因下列情況查無資料,致引起困擾。

(一)因檔案搬遷而遺失。

(二)因遭火災焚毀。(本市檔案室58年火災)

(三)小港區改制前檔案資料,至目前為止,調案常發生少部份一直無法尋得。

四、本局於73.11.21.下午3時,邀集各有關單位研商如何協助建物所有權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事宜,獲致結論擬處理方式如下,請核備。「凡向本局申請補發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經查無該資料者,可憑使用執照、土地登記簿、地籍圖謄本、委託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據現況繪圖,所計算各層面積與使用執照所登載者相符,並依有關建築法檢討法定空地、建蔽率後,向本局申請補發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會同勘查符合後,加蓋圖樣驗訖章發給。地政機關憑該圖應准予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