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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障礙停車空間留設,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是否需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11.06.營署建管字第1030072643號

說明:

一、復貴所103年10月31日(103)昌字第003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及生效後,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處理原則一節,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檢送102年4月1日會議紀錄已有明釋,故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供作旅館使用之建築物,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檢討免設置停車空間者,自無庸依上開原則設置無障礙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