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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申請核發疑義,釋復如說明2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1.04.台內營字第191794號

說明:

一、根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72.10.04.北市工建字第6920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0條明文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之、是則起造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起造人均得申請使用執照並發給正本,其有遺失者,亦可於登報聲明後申請補發,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