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烏來雲仙樂園「交走式空中纜車」之定位及適用法規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12.15.營署建管字第0970076562號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12月3日水臺建字第09750084510號函。
二、有關烏來空中纜車設施之定位及主管權責,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及本部等相關機關協商,並以93年8月23日都字第0930003817號函送協商結論略以:「一、為配合未來高山纜車之設置與管理,請交通部於半年內研訂完成纜車設置、管理相關法規,以維法制。二、前項纜車設置、管理相關法規未研訂完成前,本案烏來空中纜車之安全檢查工作,請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管理局暫參照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中有關安全檢查之規定賡續實施,以兼顧公共安全及業者權益;俟交通部完成纜車設置管理相關法規研訂後,檢討納入據以妥善管理」,並經行政院秘書長以93年9月2日院臺文字第0930039908號函示,請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上開協商結論辦理在案,另查交通部業已研訂「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是旨揭空中纜車是否依上開注意事項辦理,宜請逕向交通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