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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處所位置構造」應適用何種法令及認定權責單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3.20.營署建字第03354號

說明:

一、復貴署85.02.13(85)消署預字第8500389號函。

二、本案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存處所之設置,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係屬省、市政府權責。至其構造係屬特別用途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應由各該專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