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與鼓勵新婚育兒租金補貼」申請人遷移至貴市申請資格認定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9.7.22營署宅字第109005414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7月15日府都住服字第1090173766號函。
二、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12點規定:「......受補貼者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檢附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第二項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經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資格者,以遷移後之直轄市、縣(市)租金補貼金額為準,核發租金補貼遷移核定函並續撥租金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經審查未符資格者,駁回遷移申請案件。......」。
三、有關貴府上開函提及「申請人原為台南市政府單身青年核定戶,於租金補貼期間至本市租屋並辦理遷移申請,惟該申請人辦理遷移申請前已辦理結婚登記,有關該申請人資格及家庭成員認定是否仍適用單身青年條件」1節,說明如下:
(一)租金補貼遷移申請案件須經遷移後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是否符合資格。
(二)本案申請人原為臺南市單身青年核定戶,辦理結婚登記後遷居至貴市,貴府應重新審查其是否符合本規定第5點規定。故本案申請人遷居至貴市後,其家庭成員依本規定第2點第1項第4款定義,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三)另依本規定第12點,倘經貴府審查申請人遷移後仍符合資格,租金補貼金額則以貴市「新婚育兒家庭」為核發依據。